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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拟登记《食物运营许可证》的通知布告发布日期:2026-07-20 11:06 浏览次数:



  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条“有下列景象之一的,行政机关该当依理相关行政许可的登记手续:(一)行政许可无效期届满未延续的;(二)付与特定资历的行政许可,撤回,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;(五)因不成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;(六)法令、律例的该当登记行政许可的其他景象”和《食物运营许可和存案办理法子》第三十九条“有下列景象之一,撤销或者食物运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;(四)因不成抗力导致食物运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;(五)法令、律例的该当登记食物运营许可的其他景象”等,现予以通知布告。